張貼日期: 2021-06-25 12:50:51 點閱:523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24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5630號函辦理。
二、查現行學校對於性騷擾之防治及處理,依事件當事人之身分及各該法益,分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校長、教職員工與學生之間,保障學生之受教權,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教職員工之間,保障職場之人身安全,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教職員工生對民眾,前兩法之外,保障人民於一般場所中之人身安全,以下簡稱性騷法),以上三法簡稱性騷擾防治三法。
三、有關性騷擾防治三法之適用,建議學校處理性騷擾防治三法所涉之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之單一處理機制,並得於校內防治規定中依處理事件之對象別,明訂學校內受理及處理之權責分工。
四、為協助各級學校釐清除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另兩法所定性騷擾防治之實務處理疑義,教育部訂定「各級學校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流程說明」,將該兩法所定性騷擾定義、學校(雇主)防治責任、通報、處理程序及相關救濟再予摘要列明,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