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訓導組長
張貼日期: 2024-12-26 14:44:24 點閱:75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未滿18歲駕駛人,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新臺幣1萬2,000元至2萬4,000元之罰鍰,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